美国路易斯安那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法官 Eldon E. Fallon 驳回了原告根据《电话消费者保护法》对美国心脏协会 (“AHA”)、Anthem Foundation, Inc.和Anthem, Inc. 提起的集体诉讼,该诉讼涉及消费者在参加心肺复苏术培训课程后收到的短信。该判决为医疗保健公司在区分 TCPA 下的信息营销和电话营销方面提供了一些额外的清晰度。
基本事实很简单。原告参加了心肺复苏术培训活动,并向 AHA 提供了 斐济名单 她的手机号码,以接收包括“每月心肺复苏术提醒”和“健康信息”在内的内容。随后,她收到了来自 AHA 的“超过 20 条短信”,例如“AHA/Anthem Foundation:记住您的工作地址。如果您必须从办公室拨打 9-1-1,您可能需要向调度员背诵它。”大约二十几条短信中的每一条都在消息开头包含“AHA/Anthem Foundation”。虽然短信通常提供与健康相关的信息内容,但一条短信提供了 AHA 网站的链接,以查找特定地理区域内可用的心肺复苏术课程 - 其中一些是免费的,其他则需要付费。
原告的责任理论是:(1) 这些信息是电话营销,因此她事先向 AHA 提供的明确同意不足以承担争议短信的责任;(2) 非营利性 Anthem Foundation 对 AHA 发送的短信负有替代责任,因为消息正文中包含“Anthem Foundation”;(3) Anthem, Inc. 也负有替代责任,因为在短信中包含 Anthem Foundation 是其母公司的“纯商业广告”。被告联合动议驳回投诉,声称向 AHA 提供的同意足以承担与原告的全部通信,并提交了原告与 AHA 之间的整个短信记录。